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被告:栾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9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赔偿,原告李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