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志平大酒店。

经营者:王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志平大酒店诉被告王海军、于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志平大酒店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海军、于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志平大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志平大酒店撤回对被告王海军、于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志平大酒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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