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被执行人:杜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三民与被执行人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三民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彬银行账户存款(收入)44540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秀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