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平洞街道办王母一组环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培春,系董事长。
被告:李仕林,男,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纳坝水库公路坎上面),农民,户籍地址: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李官禧,男,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教师,户籍地址: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仕林、李官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仕林、李官禧双方主动向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归还逾期利息,并承诺按时归还贷款本金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86(已减半),由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