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朱某1,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朱某2,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岳某、朱某1、朱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朱某1、朱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朱某1、朱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翟海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孟杰 书 记 员 张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