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云台大道南段东侧(小徐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AM533L。

法定代表人:张宪民。

被执行人:李三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赵秋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赵金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刘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三保、赵秋菊、赵金全、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三保、赵秋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97130元及利息,被告赵金全、刘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李三保、赵秋菊、赵金全、刘红霞负担。因李三保、赵秋菊、赵金全、刘红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三保、赵秋菊、赵金全、刘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赵秋菊名下有422元、刘红霞名下252元、赵金全名下1646元,共计:2320元,本院已扣划232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李三保名下有“豫H×××××”野马牌汽车、“豫H×××××”一汽牌汽车各一辆,“豫H×××××”一汽牌汽车在车管所查无车辆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豫H×××××”野马牌汽车(2023年5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3.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320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三保、赵秋菊、赵金全、刘红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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