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代根,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艳与被执行人李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29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代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田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申请执行费95元由李代根承担。但被执行人李代根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2021年4月14日、5月7日、7月6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李代根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代根在贵州省剑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剑河县永兴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李代根在南明镇无房屋,李代根长期外出,目前无具体地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被执行人均未接答。查明被执行人李代根在该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代根限制高消费。

三、经查,李代根名下有贵HV7981风神牌小车一辆,贵AD3103奥铃牌小车一辆,经查奥铃牌小车于2004年购买,年限已久,价值不高,贵HV7981风神牌小车本院拟裁定查封,经黔东南州车辆管理所说明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已不可以过户等,已没有查封的必要,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田艳表示对上述两辆车不予处置。

四、本院已在剑河县人民法院第二期敦促履行公告上发布被执行人李代根敦促履行信息,截止目前没有收到群众提供的信息,已无其他财产线索。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李代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代根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恢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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