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来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侯亚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刘晶,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来忠与被告侯亚西、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来忠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晶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来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来忠撤回对被告刘晶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