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思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市中区冰文涵图书经营店,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路与谷山路交汇处向西50米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2MA3QFDG053。 法定代表人:郑涵涵。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皓(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市中区冰文涵图书经营店(以下简称被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思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任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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