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思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市中区冰文涵图书经营店,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路与谷山路交汇处向西50米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2MA3QFDG053。 法定代表人:郑涵涵。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皓(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市中区冰文涵图书经营店(以下简称被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思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任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