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环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维与被告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建维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880.00元,由原告王建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