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努尔夏古丽·努合那比,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石明山,男,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努尔夏古丽·努合那比与被告石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受理后,2021年6月10日,原告努尔夏古丽·努合那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努尔夏古丽·努合那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努尔夏古丽·努合那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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