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费新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执行人郭正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正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正祥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保证金30000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正祥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正祥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正祥的账户存款2290.86元。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正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郭正祥住所地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郭正祥的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正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正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正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正祥现在的具体住址。根据申请执行人费新飞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正祥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小安 审 判 员 胡春鹏 人民陪审员 岳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