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乐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城关镇姚庄村北106国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50875817Q。 法定代表人:兰陶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市南乐县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负责人:王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飞,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乐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乐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乐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志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