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冰,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石龙绪,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冰与被执行人石龙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