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新新,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泽林,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新新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新新及其辩护人吴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段新新通过微博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成为微信好友。2021年2月至3月间,段新新通过盗取王某百度网盘账号、京东账号,后以散播照片至互联网相威胁,敲诈王某人民币13 000元。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段新新被民警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新新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新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段新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段新新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王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段新新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照片制作说明,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关于新闻公关及社交媒体的行为规范,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新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段新新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新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新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段新新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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