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翠芳,女。
被执行人:尹玉全,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翠芳与被执行人尹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借款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二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被告辩称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执行人尹玉全财付通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线下向临沂市车管所调查鲁Q×××××车辆信息、行驶证信息、及该车的档案资料,该客车所有人为日照艳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身份证明号码为371122198708131212。该车实际为被执行人尹玉全所有,挂靠在日照艳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鲁1122执27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鲁Q×××××号牌客车一辆,并于2021年3月1日将该裁定书送达挂靠公司日照艳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后日照艳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未能予以处置。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玉全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孙翠芳申请将被执行人尹玉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与申请执行人孙翠芳的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孙翠芳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