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笨鸟(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A5FQ9N。

法定代表人:彭攀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良,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BGJ28N。

法定代表人:陈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笨鸟(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笨鸟供应链公司)与被告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运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笨鸟供应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良、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港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笨鸟供应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押金78 600元及违约金22 872.6元,共计101 47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了《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JL-ZL-2018-005),原告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在合同终止后拖欠原告押金费用78 600元,被告承诺按协议约定期限前还清,可届时仍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拖欠押金费用至今。原告本着友好协商态度多次与原告协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丽港运输公司未参加本案庭审,但其在庭前电话沟通中表示对于原告诉状中载明事实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还款承诺书也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1日,丽港运输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笨鸟供应链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租赁标的物,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一汽佳宝V80型号车辆20台;2.租赁期限,2.1,租车期限,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止,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展租期……5.押金和违章保证金,5.1,租赁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并维持押金和违章保证金;5.2.车辆押金按2000元/辆收取,乙方可在合同期满归还车辆后且无拖欠费用及违约情形,凭押金收据无息领回押金;5.3,违章保证金按人民币3000元/辆收取,于合同期满归还车辆15个工作日后,在无违章或扣除违章处理费用后将剩余金额无息返还,如乙方不处理违章或违章保证金不足以缴纳违章费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无需退还违章保证金且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5.4,押金和违章保证金,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足额支付……8.双方的违约责任,8.1出租方(甲方)的违约责任,8.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费用的,按每日应付未付款额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2018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车辆租赁补充协议》,载明提车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6,提车数量为4辆,本次车辆租赁日期:2018.10.15-2019.10.14。

2020年7月29日,双方分三批签订三份《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其中第一批协议涉及四辆车,扣除费用后,实际需退还押金12 800元;第二批协议涉及十辆车,扣除费用后,实际需退还押金33 800元;第三批协议涉及十辆车,扣除费用后,实际需退还32 000元。

2020年10月29日,丽港运输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债务方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目前尚欠债权方笨鸟(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押金应退款161450元。因债务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方承诺分三次将应退车辆租赁押金161 450元汇入债权方账户:2020年10月30日前,退还押金 55 000元(伍万伍仟元整),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押金55 000元(伍万伍仟元整),2020年12月30日前,退还押金51 450元(伍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的相关情况,债权方可要求债务方提前清偿本金并根据合同条款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从2020年8月15日到实际还款日的违约金。对上述条款债务方已确认无误,债务方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债权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称,三方之间签署了两份租赁合同,该承诺书是将两份合同所欠的押金款项一并结算出具的,该案中主张退还的押金数额是78 600元,另案主张的数额是82 850元。签署该还款承诺书后,丽港运输公司未依约履行,应退押金款161 450元拖欠至今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租赁补充协议》《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丽港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双方所签《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确认了被告丽港运输公司应向原告笨鸟供应链公司退还的押金数额,且被告丽港运输公司向原告笨鸟供应链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被告丽港运输公司应依约履行。故原告笨鸟供应链公司要求被告丽港运输公司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笨鸟供应链公司要求被告丽港运输公司按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向其支付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笨鸟(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押金七万八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笨鸟(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二千八百七十二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丽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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