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养路段万家福超市。

被告科右中旗正大新型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诉被告科右中旗正大新型建筑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书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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