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齐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勇华因与被上诉人万齐兵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夏勇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夏勇华于2020年12月7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元,但夏勇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亦未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故上诉人夏勇华的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夏勇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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