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浩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罗庆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浩达与被告罗庆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阳浩达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浩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浩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阳浩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