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福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三贵诉被告郭福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2日原告范三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三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三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