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宏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112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871820533。
法定代表人:高宝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赵海岛,总经理。
被告:张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宏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军、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9日,原告东营市宏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宏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东营市宏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