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富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德圣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494470669N。 法定代表人:张运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0843。 法定代表人:刘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胜,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富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枣庄富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64234.05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长期业务关系,2020年8月经双方对账,被告还下欠原告货款1764234.05元。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付款300000元,目前,仍尚欠原告富友公司1464234.05元。被告所欠富友公司债权、债务事实清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是由上述案涉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应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枣庄富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建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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