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苏浩负担案件受理费2782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浩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苏浩对外不持有股权,无证券,无房产,其名下银行账户大部分余额为0,本院对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额度冻结,但未扣划到款项。另查,本院的关联案件(2021)粤0112执5348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浩名下XX号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扣押,未能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浩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苏浩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6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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