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姝娉、刘春玉(实习),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红,女,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志,河南丛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周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洁因与被上诉人张继红、原审被告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再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陈洁涉案的银行卡并非陈洁本人办理,一审以接收借款的银行卡属于陈洁为由,即判决陈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否妥当,应重新衡量。2、本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案外人李嫣证明其于2015年天快冷时将其房屋出售给了周建国,此后周建国装修并与陈洁在2016年入住,本院对照2015年5月30后涉案银行卡能够处于周建国合理买房期间内的流水账目进行了逐笔核实,发现唯有张继红借款中的225000元和陈振华的其中2万元去向不明,其它上述合理期间内的借款要么已经清偿,要么有其明确的去向。故根据对上述资金去向的分析,上述去向不明的借款是否用于了陈洁、周建国的家庭共同生活?该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一审法院也应重新进行衡量。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再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洁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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