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德馨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681544790U。 法定代表人:马永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亚福、马玉星,系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玉宝,男,回族,生于****年**月**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附城镇斜路村吓马家**,身份证号码:6229221980********。 被告:张麻鸡,女,回族,生于****年**月**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29221980********,系马玉宝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玉宝、张麻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朱依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