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崔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王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志强与被告崔占国、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朱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70000元、并判令被告自2016年9月11日按2%给付原告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崔占国系发小关系。2016年8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自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限6个月,定于2017年3月10日一次性偿还。2016年8月8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自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限6个月,约定2017年3月10日一次性偿还。以上借款共计31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于2019年6月3日仅给付原告利息40000元,本金及息不再给付,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8日-2021年6月21日,我院共受理赵海春、陈连霞、马力超、赵建辉、郝振星、袁新社、任立杰、赵园园、马力敬(马立静)、马爱霞、袁珊珊、马会娜、邢宏敏、范粉廷、杨瑞卿、朱志强、朱志敏、朱子瀚、郝运改19人诉被告崔占国民间借贷案件21件,涉及金额较大,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原告朱志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朱志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褚瑞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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