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22926916。
法定代表人:陈光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秀(系公司员工),女, ****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康敏,男, ****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