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仁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闫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赵秀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仁顺与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各138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