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韶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姚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团,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温韶泉与被告姚琴英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温韶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韶泉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韶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温韶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