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自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旭,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杨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铎,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自洋与被告陈璐、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伟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自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璐偿还所借原告资金195877元,并向原告给付截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利息32000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每月2000元利息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杨伟伟与陈璐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璐、杨伟伟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璐因家庭生活需要,累计从原告处借得本金154377元(壹拾伍万肆仟叁佰柒拾柒元整),于2018年4月4日立下欠条,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钱,并于2019年8月14日立下还款计划及借款确认书,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钱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2018年4月4日陈璐书写的欠条。证明累计借款金额及承诺还款时间。 二、2019年8月14日陈璐出具的还款计划及确认借款确认书。证明陈璐确认借款约定的利息以及垫付的其他费用25877元,约定的还款时间。 三、银行出具的原告与陈璐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借款资金的支付。 被告陈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杨伟伟辩称:被告杨伟伟2015年从陈璐手机中发现陈璐出轨自拍的不雅视频后就心生嫌隙,念在父母劝导小孩尚小,没有离婚但已分居生活,双方同居一个屋檐下,双方经济处于独立支配状态,家庭生活支出及小孩上学费用由父母支付,二人无经济负担。陈璐出轨和分居的事实被告也已经明确告诉过原告,让原告不要与被告有过多的往来。被告对陈璐向原告所借借款毫不知情,其所借所有款项均未用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被告陈璐也承认系单方个人债务,与被告杨伟伟没有关联性。故,被告杨伟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质证
被告杨伟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通话录音、录音文字说明及通话记录截屏一份。证明,原告诉状所述的被告陈璐因家庭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不实。在通话录音中,原告明确表明了被告陈璐从原告处借款的用途为经商。 二、债务声明、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一份。证明,2015年10月1日起,被告杨伟伟已经与被告陈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双方生活的各项开支均是独立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杨伟伟于2019年5月9日发出债务声明表明,被告陈璐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向外人借款若干,期间被借款人不停上门讨要,借款去向陈璐回避不答,被告杨伟伟一概不知。被告陈璐2019年之前的所有债务均系个人债务,与被告杨伟伟无关,陈璐在承诺声明上签字确认。2020年3月24日二被告的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陈璐自认有单方的债权债务,并表明不需要法院裁决。现被告杨伟伟与被告陈璐已被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第一、二组证据,被告杨伟伟在此次诉讼过程中才发现有欠条和还款计划存在,真实性无法确定。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交证据明确表明原告与陈璐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2016年的9月15日陈璐往原告的卡上分两次打进了3400元,2016年7月19日,陈璐又往原告卡上打进3400元,2016年6月17日,陈璐往原告卡上打进1400元,2016年5月30日陈璐向原告的卡上打进7000元。这些陈璐往原告卡上打钱,原告在列举明细的时候并没有把转账记录列举到上面。第四组证据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上面仅显示转账11000元没有显示对方账号,转账66800元有账号,但是陈璐的名字是后来与手写添加上去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反而恰恰可以证明被告杨伟伟是明确知悉其二人之间的债务存在的事实,相关的文字能够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历史借款的确认。第二组证据债务声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无法认可无法核实。开庭笔录和判决书生效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反而能够间接地证明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存续关系的期间以及离婚的时间。
本院查明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自洋与被告杨伟伟系同学关系,在杨伟伟、陈璐二人结婚后,李自洋认识了被告陈璐。陈璐以经商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5年9月2日转账76800元,2016年4月9日转账96000元,4月15日转账6000元,2016年6月5日转账27000元,期间陈璐于2016年5月13日、30日转账还款37000元,6月、7月、9月先后三次还款8200元。2018年4月4日,被告陈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自洋170000(拾柒万元整),并已收到,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结清。 2019年8月14日,被告陈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及借款确认书现确认:本人于2018年4月4日累计从李自洋处借到170000(拾柒万)元整,前期已经收到全部款项,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贰仟)元,截止2019年7月31日,期间认可借款产生的利息为32000元,李自洋为本人垫付其他费用25877元,现累计欠李自洋人民币227877(贰拾贰万柒仟捌佰柒拾柒)元,后续从本承诺签署日后按每月2000(贰仟)元计息,并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借款人签字确认:陈璐,日期:2019.8.14. 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陈璐归还钱款,被告陈璐一直未能归还。 另查明,被告杨伟伟发现被告陈璐手机里2015年10月1日其自拍出轨视频后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3月30日,本院对二被告之间的离婚诉讼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解除婚姻,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璐以经商所需向原告李自洋多次大额借贷,原告提供被告陈璐出具的欠条和还款计划承诺书,结合二人之间银行转账流水,可以证实借贷的事实和金额。被告陈璐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8年4月4日被告陈璐累计从李自洋处借款170000元,双方约定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期间利息为每月2000元、共计32000元,约定的期间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璐逾期还款,现原告请求自2019年8月1日逾期之日按照期内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杨伟伟和陈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璐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杨伟伟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能够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大多用于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服务,即考虑借款的用途,也考虑借款的数额。被告陈璐所借款项有几笔均属于大额借款,已经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范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二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其在与杨伟伟事后电话沟通时也明确告知陈璐借款用途系经商所需,结合二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和借款支付的时间跨度、方式、金额等情节,本院无法认定陈璐所借款项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伟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自洋借款本金195877元和期内利息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587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自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被告陈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