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申请执行人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3)鞍千执字第254号于某申请执行金荣满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金某称:异议人父亲金荣满去世后,异议人未继承任何遗产,故申请解除对本人财产的查封,停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于某诉金荣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鞍千千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金荣满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鞍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2予以立案,案号为(2013)鞍千执字第254号。 执行过程中,金荣满于2014年6月21日死亡。2020年11月18日,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金荣满之子金某为本院(2013)鞍千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2020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0)辽031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金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继承金荣满的遗产范围内对金荣满欠于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金某不服,并以自己没有继承金荣满的任何财产为由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对本院(2020)辽031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依法改判,解除对本人财产的查封。2021年3月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金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0)辽0311执异48号异议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曾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辽031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金某为本院(2013)鞍千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继承金荣满的遗产范围内对金荣满欠于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金某不服,并以自己没有继承金荣满的任何财产为由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解除对本人财产的查封,停止对本人的执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辽03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金某的复议申请。现异议人金某再次以相同事由提出执行异议,属于重复提起执行异议,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金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宫德忠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马冬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项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