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威宁鸿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县五里岗街道棒木村五羊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55664256XE。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辉,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昭通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2169707949。
法定代表人:刘泽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开福,云南滇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吴家营社区农贸市场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P3B4P7J。
负责人: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绍政。
一审被告:贵州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宁县五里岗工业园区工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738652832。
法定代表人:李兴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艳梅,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峰美,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63789。
法定代表人:付艺爱,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宁鸿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昭通市建筑工程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贵州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威宁鸿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