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翁友敏,女,1978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安顺紫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惠兴高速辽青匝道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紫劳人仲裁字(2019)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翁友敏与安顺紫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安顺紫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翁友敏支付人民币26169.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3元,共计26462.50元(含申请执行费2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顺紫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62.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