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盼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王大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城县。
审理经过
冯盼东与王大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冯盼东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盼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盼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