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甲佳,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97722.49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122元,申请执行费13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义标的款645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义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刘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亦为履行义务。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