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 被执行人:李灵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李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灵芝、李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130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健永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森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