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祥泰商城13-16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6392530R。 法定代表人:吴文东。 委托代理人黄晓林、王财兴。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大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11583292T。 法定代表人:魏贤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大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泉州大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有系列被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46号裁决一案指定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旭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