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祥泰商城13-16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6392530R。 法定代表人:吴文东。 委托代理人黄晓林、王财兴。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大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11583292T。 法定代表人:魏贤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大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泉州大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有系列被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46号裁决一案指定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