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喜致,住阳泉市。
被告:荆振军,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喜致与被告荆振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喜致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喜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喜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喜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