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嫣,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辉,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军,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饶丽英与被告林劲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丽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饶丽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丽英撤回对被告林劲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饶丽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