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宪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长义与被告姬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长义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长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1元,由王长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