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虎,系公司总经理。

2021年6月10日,渭南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移送本院,函告本院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2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32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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