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3幢一楼1153室。 法定代表人:梁晓伟。 被执行人:柯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融公司)申请执行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悠融公司依据生效的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案字(2019)G第4825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柯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案字(2019)G第482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80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柯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和2021年6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柯敏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柯敏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车辆,申请执行人悠融公司不申请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柯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4.2021年6月11日,执行人员到被××人柯××居住地××市张湾区××村现场调查,张湾区柏林镇秦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反映:柯敏是原村村民,已经远嫁河南好几年了,具体地址不祥,其全家现在都不在本村居住。 5.申请执行人悠融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柯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柯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案字(2019)G第482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悠融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柯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柯敏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殷 涛 审判员 李晋鄂 审判员 柯贤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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