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

负责人:金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凤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何凤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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