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符全,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邓要兵,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邓文通,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谢代文,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林淑霞,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符燕萍,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符全、邓要兵、邓文通、谢代文、林淑霞、符燕萍财产刑罚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要兵银行存款共计9,709.25元,被执行人林淑霞网络存款共计862.6元,被执行人林淑霞自动履行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谢代文自动履行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邓要兵自动履行罚金10,290.75元,扣划被执行人林淑霞862.6元因该案共同退赔金额已退赔完毕,已将862.6元退还给林淑霞本人。被执行人邓要兵、谢代文、林淑霞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邓文通、符燕萍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符全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在海南省儋州市儋州全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全部冻结,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