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宏,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一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总经理。
被告: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一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计2845元,由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