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李松龄,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系北华大学电气自动化专业学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现在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

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系李松龄父亲)

诉讼代理人王曦,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医申[2021]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松龄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寇尊凤、刘东华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李松龄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诉讼代理人王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机关申请称,涉案精神病人李松龄于2020年11月12日15时,在吉林市××区第三教学楼3504教室内,因怀疑同学宁某对其不利,遂用携带的菜刀将宁某右肩部及颈部砍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宁某右肩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颌面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松龄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具有继续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针对上述事实,申请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申请人李松龄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

法定代理人提出,同意对李松龄强制医疗。诉讼代理人提出,李松龄应予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松龄于2020年11月12日15时,在吉林市××区第三教学楼3504教室内,因怀疑同学宁某对其不利,遂用携带的菜刀将宁某右肩部及颈部砍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宁某右肩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颌面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松龄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申请人李松龄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宁某陈述;证人李某2、王某、张某、钟某、李某3、李某1证言;物证菜刀一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急诊病历、门诊手册、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记录、第六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松龄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李松龄强制医疗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松龄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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