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龙井市自然资源局职员,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吉林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该公司副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吉林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原告田某已预交4450元),由被告吉林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