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尧都区.
法定代理人:祁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尧都区。
被执行人:贾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贾政抚养权纠纷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7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贾政在中国工商银行11020255010719363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