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
投资人:胡振闻。
被告:王学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与被告王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奇台县凯隆加油站撤回起诉处理。